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192民初409号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区柯镇洪塘头一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鸿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铭,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豪音坊汽车用品店,经营场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824号运通汽配市场办公楼*楼,注册号:×××。
经营者:邓平,男,1981年9月23日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豪音坊汽车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