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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星河辰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周颖平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28号
案件名称河南省星河辰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周颖平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省星河辰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周颖平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8号原告:河南省星河辰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纪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锋,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冬,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颖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伦健,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国,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省星河辰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与被告周颖平专利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星河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被告周颖平以星河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违背股东会意志,不是星河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持有星河公司67.19%股权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撤回本案诉讼为由,亦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星河公司及被告周颖平均向本院申请撤诉,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撤回本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星河辰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河南省星河辰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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