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5331号原告:杭州晓东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130号四楼4103-4105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照宾,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委托代理人:高素华,山东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杭州晓东摄影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照��、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杭州晓东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晓东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晓东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杭州晓东摄影器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