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259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三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户县联华超市,住所地:户县光明路口,实际经营地址西安市户县光明东路与娄敬路路口。
经营人:肖新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珍,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户县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