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719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
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爱念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路607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郑爱青。
被告:郑爱青,女,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爱念进出口有限公司、郑爱青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月5日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