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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4民初78号
案件名称78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门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民初7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现任董事:郑波,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影,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沙广场地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3。

法定代表人:许英。

被告: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门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1208号1033、20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X9。

负责人:冯丽。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统华公司)、江苏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门店(以下简称大统华南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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