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755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号。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兴源文具批发部。
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荷花池市场百货一区西小门*号。
经营者:范道标。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兴源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金牛区兴源文具批发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