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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铭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913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铭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铭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913号原告:东莞市铭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碣石镇。

法定代表人:李晨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兵,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深圳市德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一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东莞市铭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07××××.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铭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铭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铭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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