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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河姆渡镇伟君建材装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81民初347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河姆渡镇伟君建材装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余姚市河姆渡镇伟君建材装潢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1民初347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攀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余姚市河姆渡镇伟君建材装潢店,住所地:余姚市河姆渡镇江中村钱家漕(公牛开关)。

业主:章伟君。

原告��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兰因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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