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66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白沙河办事处张南村。
法定代表人:生永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同海,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彦辰温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云山镇撞上村。
上诉人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青岛彦辰温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以其已与上诉人青岛彦辰温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青岛永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