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4民初800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告:长沙市岳麓区陈丹桶装水经营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青山村团坝组7栋118房。
经营者:陈丹,男,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陈丹桶装水经营部(经营者:陈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佑珍、雷伯琼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舒放担任庭审记录。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陈丹桶装水经营部的经营者陈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陈丹桶装水经营部(经营者:陈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陈丹桶装水经营部(经营者:陈丹)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人民陪审员 雷伯琼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