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终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华士云刚副食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三村陆瓠西路******号。
经营者:黄云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阴市华士云刚副食超市(以下简称云刚超市)因与被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民初10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刚超市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刚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阴市华士云刚副食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阴市华士云刚副食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