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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市奉贤区昕姌粮油经营部、上海市奉贤区万龙百货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2民初43号
案件名称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市奉贤区昕姌粮油经营部、上海市奉贤区万龙百货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射阳县大米协会,上海市奉贤区昕姌粮油经营部,上海市奉贤区万龙百货经营部,兴化市宏大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民初43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邓成新,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昕姌粮油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海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429、430号。

经营者:杜垒。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万龙百货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海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462-463号。

经营者:李克云。

被告:兴化市宏大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荻垛镇兴东公路西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秀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昕姌粮油经营部、上海市奉贤区万龙百货经营部、兴化市宏大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8年6月4日,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昕姌粮油经营部、上海市奉贤区万龙百货经营部、兴化市宏大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5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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