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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思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06民初937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思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张思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6民初937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思平,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芹洋乡尤溪村新桥路**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思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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