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民初207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玉辉,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玉辉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7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后收取6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