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1民初2827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海云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西南河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N。
法定代表人:麻国仓,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宁市海云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宁市海云轩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