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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威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411刑更6号
案件名称漏威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漏威凯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11刑更6号罪犯漏威凯,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2016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16)浙0411刑初539号刑事判决书,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漏威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嘉兴市秀洲区司法局于2018年6月11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漏威凯的缓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嘉兴市秀洲区司法局认为,罪犯漏威凯在缓刑考验期内嫖娼,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本院对其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7日晚,罪犯漏威凯与马某某谈妥价格后,在嘉兴市南湖区嘉城景帆苑26幢2单元303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次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因嫖娼对罪犯漏威凯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罪犯漏威凯的供述、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嘉南公(南)行罚决字[2018]11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缓刑建议书、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漏威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和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浙0411刑初53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漏威凯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漏威凯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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