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民辖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中金珠宝店。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4X55U49B。
经营者:张春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9号楼3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58。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上诉人珠海市金湾区中金珠宝店(以下简称中金珠宝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集团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1)粤0402民初19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金珠宝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
2.本案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由于本案为知识产权案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中金珠宝店住所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同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珠海市香洲区、惠州市惠城区和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粤高法[2014]27号的规定,本院被指定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民事纠纷案件。
再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等四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7号的规定,一审法院被指定集中管辖珠海市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最后,中金珠宝店的经营场所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侵权行为地及中金珠宝店住所地均在珠海市金湾区。
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中金珠宝店的管辖异议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中金珠宝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黄金集团公司诉请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金珠宝店的住所地位于珠海市金湾区,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珠海市金湾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等四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7号)规定,“同意指定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所在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批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所在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黄金集团公司一审诉请判令中金珠宝店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10万元等,本案为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仅为10万元,未达到中级法院管辖的该类案件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标准,结合中金珠宝店的住所地位于珠海市金湾区,故一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珠海市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第三十五条规定,黄金集团公司有权选择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据此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综上,上诉人中金珠宝店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其提出本案由本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