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11号原告:余成其,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科奇明轩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昌。
原告余成其与被告佛山市科奇明轩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简称明轩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58××××.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余成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明轩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163058××××.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
2.判令明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合理费用共15万元。
3.判令由明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余成其于2016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餐桌(飞黄腾达)”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7年4月5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58××××.1,该专利至今有效。
涉案专利产品设计新颖,品质优良,深得广大消费者喜爱,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明轩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给余成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轩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综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余成其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请。
被告明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明轩公司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且货物加工地及货物交付地均发生在佛山市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或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明轩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或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明轩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明轩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科奇明轩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科奇明轩酒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