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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伟峰、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民辖终119号
案件名称蔡伟峰、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蔡伟峰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民辖终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广阳大街北侧6层A603。

法定代表人:毕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伟峰,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斌,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郎真,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伟峰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并无过错,且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存在合同约定的纠纷,不适用《商标代购协议书》第九条之约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故请求: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42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蔡伟峰与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商标代购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

现蔡伟峰起诉称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涉案《商标代购协议书》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属于因涉案协议发生的纠纷,应按照前述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

因本案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蔡伟峰的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在福建省泉州市辖区内,故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从珍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代理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欧群山书 记 员  王琦春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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