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29民初200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特别授权),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卜集镇青田联华超市。
经营场所:金乡县卜集镇政府东58米路南。
经营者:叶炳昌。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乡县卜集镇青田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