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1455号原告:唐官府,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红,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成,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明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排��村大圆街13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明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芳,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芸,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官府与被告深圳市明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48305.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
原告唐官府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官府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唐官府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唐官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官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