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启东市少直聚阳镇正阳街徐摄春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81民初4727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启东市少直聚阳镇正阳街徐摄春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少直聚阳镇正阳街徐摄春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81民初4727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少直聚阳镇正阳街徐摄春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南阳聚阳镇正阳街。

经营者:徐摄春,男,1968年8月14日,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姚必昌,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少直聚阳镇正阳街徐摄春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