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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睢县惠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40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睢县惠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睢县惠客隆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0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睢县惠客隆超市,住所地睢县睢州大道中段。

经营者:田国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县惠客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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