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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固始县雀友麻将机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15民初131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固始县雀友麻将机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固始县雀友麻将机专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民初13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固始县雀友麻将机专卖店。

经营场所: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红苏路南段东侧。

经营者:赵慧,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始县雀友麻将机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固始县雀友麻将机专卖店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固始县雀友麻将机专卖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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