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1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南晋兴工业园*栋*楼之1、4楼之1。
投资人:张友康,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华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袁仕强,总经理。
原审被告:张友康,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冠世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东中兴大道南1号华艺灯饰区第3层10卡。
经营者:尚玉清。
上诉人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友康、中山市古镇冠世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以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撤回上诉为由,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撤回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