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民初259号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王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停停,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停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