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6民初12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江倩,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仁县大润发万家超市,住所地怀仁县怀安街神隆生活广场一楼“大润发万家超市”。
经营者:潘丐亮。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怀仁县大润发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