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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宜兴市东方锅炉除尘设备厂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超净源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神辉均陶工艺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719号
案件名称719宜兴市东方锅炉除尘设备厂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超净源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神辉均陶工艺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兴市东方锅炉除尘设备厂有限公司;宜兴市超净源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神辉均陶工艺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719号原告:宜兴市东方锅炉除尘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新庄街。

法定代表人:史宸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臻淞,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歆晨,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兴市超净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官浯村。

法定代表人:王俊华。

被告:宜兴市神辉均陶工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洋渚村。

法定代表人:杨听大。

原告宜兴市东方锅炉除尘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超净源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神辉均陶工艺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宜兴市东方锅炉除尘设备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宜兴市东方锅炉除尘设备厂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东方锅炉除尘设备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宜兴市东方锅炉除尘设备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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