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3320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行政中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5007440726219。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美特好润发超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双盈卧龙湾10号栋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12MA4LYYCWXL。
经营者:康永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文燕,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的供应商。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美特好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