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502民初319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兴成平杂货店,工商登记地浙江省湖州市八里店社区纬一路18-19号,现经营地浙江省吴兴区八里店叶堤漾路719号。
经营者:高成平,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仙居县,现住浙江省吴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成平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