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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尔法克特全球私人有限公司与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715号
案件名称切尔法克特全球私人有限公司与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切尔法克特全球私人有限公司,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后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厦门紫蓝花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洋泉工贸有限公司,杨海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715号原告:切尔法克特全球私人有限公司(ChillFactorGlobalPtyLtd),住所地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沙德斯通。

法定代表人:格兰特·罗伯特·约翰·麦肯齐(GrantRobertJohnMackenzie),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裕仔,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杰,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廖复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琬,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代兴,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华,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后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连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华,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紫蓝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郭行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华,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洋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

法定代表人:吴明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华,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海,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华,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切尔法克特全球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亮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后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厦门紫蓝花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洋泉工贸有限公司、杨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

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切尔法克特全球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切尔法克特全球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切尔法克特全球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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