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303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富旺,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刘丹,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中山市古镇乐佳电器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苏华标,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富旺、刘丹、中山市古镇乐佳电器灯饰门市部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8003××××.1、名称为组合的灯具和天花板风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第三项“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合计13万元”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合计1万元”,原告又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