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7刑更2542号罪犯曾小金,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铜鼓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小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粤03刑终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于2018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认为,罪犯曾小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曾小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小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得总分2061分;
2017年7月获得1个表扬,2017年9月获得表扬,2018年3月获得表扬。
2016年7月29日因与他犯争吵,旧考核扣1分;
2017年9月26日因欠产扣5分,2017年10月26日因欠产扣5分,2018年2月28日因欠产扣5分,新考核累计扣15分。
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1000元。
考核期间该犯有顾送款6000元,月均消费312.1元,零花账户余额1345元。
该犯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7月被判处被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2月被释放,属于累犯的罪犯。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小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该犯是累犯,应当从严予以减刑。
综合考虑该罪犯考核期间的扣分情节,狱内经济收入较高,履行罚金比例偏低情况,以及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小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