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9331号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雄州大道南段389号旭海时代广场A-4-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御府捞火锅店,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西路9号六楼L622、L623。
经营者:张成福,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御府捞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