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10502号 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四村柏青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胡梦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建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磊珏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新村40幢5号三楼。
经营者:黄信,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磊珏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