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542号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兴波,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兴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