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043号原告:苏州天下布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谢肖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珺,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纯玉,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瞰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2号3幢11层1120室。
法定代表人:赵静凯。
原告苏州天下布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瞰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停止复制、销售、使用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3、被告赔偿原告维权支出35000元;
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即停止商业性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州天下布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天下布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州天下布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