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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傅星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2118号之二
案件名称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傅星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傅星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118号之二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天誉大厦**。

法定代表人:LITRACY。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星月,女,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星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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