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692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商财富中心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琪,首席执行官。
被告:马暘光,女,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暘光、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