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01行初262号原告蒋冠民,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濮阳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州路北段市综合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春英,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伍,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长宝,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冠民诉被告濮阳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胡长宝专利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蒋冠民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冠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冠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冠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