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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冠民与濮阳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行初262号
案件名称蒋冠民与濮阳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冠民;濮阳市知识产权局;胡长宝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01行初262号原告蒋冠民,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濮阳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州路北段市综合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春英,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伍,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长宝,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冠民诉被告濮阳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胡长宝专利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蒋冠民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冠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冠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冠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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