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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欧帝莎(泉州)卫浴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1751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欧帝莎(泉州)卫浴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欧帝莎(泉州)卫浴发展有限公司;济南格兰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75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明,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帝莎(泉州)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王国红。

被告:济南格兰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进卫。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帝莎(泉州)卫浴发展有限公司、济南格兰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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