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607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俊学,男,1964年9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农民。
2017年9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住本村。
被告人薛茜茜,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农民。
2017年9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住本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18)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俊学、薛茜茜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丽娟、马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俊学、薛茜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薛俊学未取得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心相印”商标标识的授权,和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清风”商标标识的授权,擅自制造印有“心相印”和“清风”商标标识的塑料包装袋,并销售给潍坊玖盛纸业有限公司,由被告人薛茜茜负责收款,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9170元。
2017年9月18日,公安机关查扣二被告人非法制造的“清风”品牌外包装袋5包、“心相印”品牌外包袋5包及“清风”品牌雕刻板6个、“心相印”品牌雕刻板7个(现存公安机关)。
2017年9月19日、9月21日,被告人薛俊学、薛茜茜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俊学、薛茜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未授权说明及心相印商标注册证,金红叶纸业有限公司清风商标注册证及产品鉴定报告,中国农业银行薛俊学、陈恒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孙照勇、陈恒的供述,扣押“清风”、“心相印”雕刻板、纸品外包袋,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扣押孙照勇清风牌抽取式面巾纸、心相印牌面巾纸、清风牌包装纸袋、心相印牌纸袋、清风牌塑料包膜等涉案物品,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俊学、薛茜茜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薛俊学、薛茜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预缴罚金,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关经社会调查评估,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意见,适用非监禁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俊学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已预缴三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薛茜茜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已预缴三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清风”品牌外包装袋5包、“心相印”品牌外包袋5包及“清风”品牌雕刻板6个、“心相印”品牌雕刻板7个,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四、追缴被告人薛俊学、薛茜茜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所处未缴纳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