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1750号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卓易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阎廷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女,汉族,1993年1月21日出生,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游艺春秋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卓易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卓易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游艺春秋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艺春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卓易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卓易通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认定游艺春秋公司上述涉案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严重侵害了卓易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游艺春秋公司在其所代理的游戏、自主研发游戏中使用卓易通公司的商标,且购买卓易通公司的商标作为百度竞价关键词,在搜索关键词后显示的链接标题中也使用卓易通公司的商标,其行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三、二审法院未采纳卓易通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是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卓易通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游艺春秋公司称,游艺春秋公司未侵害卓易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在再审审查中,卓易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网络广告发布服务合同、邮件、邮箱、网页截图、广告投放证明、百度竞价查询等证据。
游艺春秋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游艺春秋公司使用“丝路传说”“新丝路传说”“新﹒丝路”等文字内容是对其代理运营的SilkroadOnline网络游戏的描述性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故游艺春秋公司并未侵害卓易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卓易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游艺春秋公司具有侵害卓易通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以及系对“丝路传说”的商标性使用。
二审法院对卓易通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符合法定程序,其未采纳该证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因此,卓易通公司的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卓易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