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0772号原告:红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211号之八1105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叶志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希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马新工业区启业南路(何茂元、冯鹏远厂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杨先忠。
原告红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希欧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红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红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红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