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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蔡书荣、南阳市中弘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951号
案件名称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蔡书荣、南阳市中弘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蔡书荣;南阳市中弘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弘灸堂传统医学研究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951号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楼**。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书荣,女,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南阳市中弘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牛高路朱庄/div>法定代表人:蔡长欣。

被告:北京弘灸堂传统医学研究院,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蔡长欣。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书荣、南阳市中弘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弘灸堂传统医学研究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蔡书荣、南阳市中弘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弘灸堂传统医学研究院连带赔偿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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