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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禅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美伦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927号
案件名称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禅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美伦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禅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美伦家具有限公司;江苏艺百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许志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927号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仓前街道文一西路********-3。

法定代表人:吴作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冰倩,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禅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爱格豪路**法定代表人:许志清。

被告:苏州美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许志清。

被告:江苏艺百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万**路268号A幢3楼。

法定代表人:许志清。

被告:许志清,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禅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美伦家具有限公司、江苏艺百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许志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10月6日,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1元,减半收取1160.5元,由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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