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897号 原告:孔文挺,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宏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自编**之八。
法定代表人:李章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孔文挺与被告广州宏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奥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孔文挺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0月10日,原告孔文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孔文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文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文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