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385号 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洲,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雪颖,浙江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舞阳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经营者周庆元,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二源镇淡阳村。
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舞阳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0月25日,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