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知民初324号原告:刘金荣,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洪飞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1。
经营者:谢永洪,男,汉族,1999年3月19日出生,住广西岑溪市×××××××××××××。
原告刘金荣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洪飞灯饰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ד一种新型射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年×月×日立案。
刘金荣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金荣撤回起诉处理。